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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之三十六\兽毒病诸候(凡四论) 四、狗啮重发候

诸病源候论 当前位置: 首页 › 其它小说 › 《诸病源候论》 卷之三十六\兽毒病诸候(凡四论) 四、狗啮重发候 属性:凡被狗啮,疮,忌食落葵及狗肉。云∶虽瘥,经一二年,但食此者必重发。重发者,与初被啮不殊。其 狗啮疮重发,则令人狂乱,如 狗之状。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quanben.i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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