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六十九章颇有巧思
学政司的老夫子听完之后连连点头赞同,其他几位学子也都各自发言,气氛是非常融洽。
但真正让徐章感觉到压力的,是第三次会议。
那次讨论的议题是“州城治安管理”,主持者换成了刑房的一位经历,姓王,面色严肃,一看就是常办实务的。
王经历开门见山,直接抛出了问题:“近年来州城人烟愈稠,商旅增多,偷盗、斗殴乃至欺诈之案时有发生,尤其入夜之后,仅靠原有更夫巡夜,力有未逮。
诸位皆是本州俊彦,平日居于城中,或有体察,可有良策增补?”
这个话题一下子引起了大家的兴趣。
一位县学生员率先开口,主张应仿古制,增加夜间巡丁人数,并严定其责罚。另一位则建议推行连坐法,让相邻铺户互相监督检举。
徐章听着,觉得这些法子要么耗费太大,州府财政未必能长期支撑;要么就显得过于严苛,容易扰民,反而激起民怨。
他想起之前读过的关于地方志里提到的保甲法,又结合自己经营书坊和货运行时,看到城里打更的、巡街的以及各坊里正之间信息不通、各自为战的状况,心里渐渐有了个模糊的想法。
轮到徐章发言时,他清了清嗓子,说道:“学生以为,增人、严罚固然是思路,但或可尝试在现有基础上加以整合、联动。
可否借鉴保甲联保之精神,但不行连坐株连之实,而是侧重于信息传递与快速响应?”
那位年轻商贾率先表示赞同道:“徐兄此法甚好。”
但另一位州学才子却提出了质疑道:“徐兄此论,颇有巧思,只是实行起来恐怕是不容易。
且保甲之法,古已有之,多流于形式,徐兄如何确保此法不重蹈覆辙?”
王经历也点了点头,看向徐章,等着他的回答。
徐章知道关键就在这里,他沉声道:“这位兄台所言极是,古法往往败于执行。学生以为,要避免流于形式,首要在于简便易行;
关键在于,将此视为一套需要维护和运作的‘活’的机制,而非一纸空文。”
王经历听完,说道:“徐生员此议,颇有新意,尤其是强调信息传递与协同这一点,刑房会仔细斟酌。”
后续的讨论,又围绕其他方面展开,徐章安静地听着,不再多言。
会议结束后没几天,韩铮从外面回来,带着点打听来的消息对徐章说道:“徐兄,你上次在咨议堂说的那‘网格’法子,好像有点影儿了。”
“哦?怎么说?”
“我听说,刑房那边这两天在琢磨调整夜间巡更的路线和规矩。好像是把几条重点街道划成了片,要求那片区的更夫和巡街的帮闲之间要能互相呼应,还简单定了两种哨音示警。
这不就是你那‘划分区域、信息联动’的意思吗?虽然没全按你说的来。”
徐章听了,心里并没有什么失落,反而有点踏实的感觉。
自己的建议没有被完全照搬,这很正常,但核心的思路似乎被听进去了,并且开始以一种更实际、更易于操作的方式融入现有的制度里进行改良。这就够了。
通过参与咨议堂的活动,徐章提前体验了一种类似幕僚策士的角色。他需要观察现实问题,搜集信息,形成思路,然后在正式的场合清晰表达出来,还要应对质疑和询问。
并最终看到自己的部分想法以某种形式影响到官府的决策。
徐章在咨议堂的经历,让他更加留意起身边各种实际事务与律法、政令之间的关联。以前读书,多半是为了科举功名,如今却多了份探究实务的心思。
这天,韩铮来书坊找他,眉头拧着,说起货运行最近遇到的一件麻烦事。
“徐兄,你可记得前两个月,咱们帮城南那家‘陈记绸缎庄’运的一批苏绣?”
徐章点头说道:“记得,不是按时送到了么?货银两讫。”
韩铮叹了口气,说道:“货是送到了,可麻烦也来了,那‘陈记’把货卖给了一位姓赵的客商,当时说的是‘上等苏绣二十匹’,赵客商也验了货,银货两清。
可没过几天,那赵客商找上门来,说其中有五匹并非苏绣,而是品相稍次的本地仿品,指责‘陈记’以次充好,要求退赔。”
“那‘陈记’如何说?”
“陈掌柜自然不认,说当时赵客商亲自验看,白纸黑字立了契,写明‘验货无误,过后不究’。
现在咬定是赵客商自己看走了眼,或者事后调了包,反说赵客商讹诈。两边争执不下,差点动了手,现在闹到州衙户房去了。”
徐章问道:“这纠纷,与咱们货运行有何干系?”
韩铮苦笑道:“本来不干咱们的事,咱们只负责运送,货物品质与我们无关。可那赵客商不知从哪里听说,咱们货运行在交接货物时,曾帮‘陈记’重新整理过包装。
便硬说我们可能参与了调包,至少要我们作证当时看到的货物情况。户房的书吏也传了话,让我们准备一份当时交接的文书凭证,以备查问。真是无妄之灾。”
徐章皱眉,这确实有些牵扯。他帮着韩铮整理了当时运货的留底单子,上面只记了货物名目、件数和收发时间,并无品质描述。
事情虽然暂时应付过去,但徐章心里却留了意。
他隐约觉得,这类买卖双方因货物品质产生的纠纷,在商事活动中似乎颇为常见,而官府在处理时,好像并没有一个特别清晰、统一的判定标准。
带着这个疑问,他再次钻进了州学的藏书阁,这次的目标不再是经史子集,而是律法类书籍。
他找来了《庆律》,尤其是其中的《户律》部分,又翻出了刑部以往刊发的一些案例汇编,以及本朝大儒或官员对律条所做的疏议、注解。
这一翻,还真让他发现了问题。
在《庆律·户律·市廛》中,关于“器用布绢不如法”及“市司评物价”等条款,多侧重于对度量衡不准、官府定价不公或者明显以次充好、欺行霸市等行为的惩处。
但对于民间自愿立契、钱货两讫后,再因货物品质产生的纠纷,律条规定得相当模糊。
有的案例显示,只要立契时写明“验货无误”,官府多半会支持卖方,认为买方自己承担责任;但也有的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