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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1章天理人欲百家争鸣(九)

南宋孝宗淳熙年间,发生了一起牵涉朱熹、唐仲友与歌伎严蕊的著名公案——朱唐公案,其本质是南宋学术派系之争与地方监察权博弈的产物,严蕊作为卷入其中的弱女子,因一首《卜算子》词留名后世,更让事件被赋予了理学家迫害才女的戏剧色彩。 朱熹与唐仲友的矛盾核心并非私人恩怨,而是深层的学术与政治立场分歧。 朱熹是程朱理学的集大成者,主张存天理灭人欲,强调道德自律;唐仲友则属于事功学派,主张事功之学重视经世致用,两派在学术理念上针锋相对。 淳熙九年(1182年),朱熹以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身份巡查地方,拥有监察地方官员职权,而唐仲友时任台州知州,正是朱熹的监察对象。 朱熹抵达台州后,很快对唐仲友展开弹劾,罗列其贪污受贿、役使百姓、私通歌伎等八大罪状,其中直接牵涉严蕊的指控是唐仲友与严蕊有不正当关系,且利用职权为其脱籍。 严蕊当时是台州知名官妓也称营妓,兼具姿色与才华,常受邀参与地方官员的宴饮应酬,唐仲友曾以红白桃花为题命其赋词,严蕊即席吟出“道是梨花不是,道是杏花不是”的名句,这成为朱熹弹劾的重要筹码。 根据宋朝律法,官员可以召官妓歌舞陪酒,但不得私侍枕席(不能发生性关系)。 朱熹认为唐仲友与严蕊有私情,已触犯律法。 朱熹随即逮捕了严蕊,试图从她口中撬出唐仲友宿妓罪证。 然而,尽管在狱中被严刑拷打(史料记载再痛杖之、一再受杖),严蕊却始终不肯诬陷唐仲友。 她说:“身为贱妓,纵是与太守有滥,科亦不至死罪。然是非真伪,岂可妄言以污士大夫!虽死不可诬也。” 我身为卑贱营妓,纵然真的与太守有私情,按律也不至于判死罪。但是是非真假,怎么能胡说八道来污蔑士大夫,就算打死我,我也不能诬陷他。 朱熹连续上了六道奏折弹劾唐仲友,罪名远不止宿妓这一条,还包括贪赃枉法、催税残暴、蓄养爪牙、伪造官会(货币)等八大罪状。 其中关于严蕊,朱熹的指控是:唐仲友与严蕊确有私情,并曾授意严蕊为自己冒充的侄女骗取嫁妆。 也就是说,在朱熹看来严蕊是唐仲友违法乱纪的同案犯,而非无辜的受害者。 宰相王淮(唐仲友的同乡兼姻亲)将朱熹的前三道弹劾状压了下来,没有上呈皇帝,隐秘不让他人听闻。 吏部尚书郑丙、侍御史张大经此时又站出来举荐唐仲友,唐仲友并未受弹劾影响,反而升迁为江西提刑。 案子僵持不下之时,朱熹被调任。 后来,张诏接任,他同情严蕊遭遇命她作词自陈。 严蕊当口说出首著名的《卜算子》: 不是爱风尘,似被前缘误。花落花开自有时,总赖东君主。 去也终须去,住也如何住!若得山花插满头,莫问奴归处。 词意:我并非生来就喜爱风尘生活,一切都是前世因果。我的命运如同花开花落,全靠东君您来做主。 我终究要离开这牢狱,但回去营妓的生活又如何能忍受?如果有一天我能头插山花,过上普通妇人的生活,请您不必问我要去哪里。 张诏大为感动,当即判她从良释放出狱。 涉及唐仲友一案在押人员,一概无罪释放,严蕊也被释放回家。 闹得沸沸扬扬的朱唐公案草草了结。 后来这个故事就不断被人演绎成戏剧和小说,赞誉严蕊这个弱女子在文人士大夫的争斗中据理力争。 关于严蕊的传奇能够一再被演绎传播,除了宋代文人随性、行文自在,也与民间百姓同情弱者、厌恶强权的心理有着莫大关联。 后世许多人对理学存天理,灭人欲的教条感到窒息,因此更愿意相信并传播这个展现理学家严酷无情一面的故事。 面对指责,朱熹弟子当然剧烈反驳。 “荒谬,吾师朱子乃是依法办案,查究唐仲友贪渎扰民、狎妓逾制之实罪!那严蕊乃关键人证,依法讯问何错之有,至于别人穿凿附会,编造出那些才子佳人的故事,正是为了掩盖唐仲友之流劣迹,污蔑吾师清名,尔等不提唐仲友催税害民之实,却拿一营妓说事,岂非本末倒置?” 关学张世南哈哈大笑: “好,既然严蕊案子你们不认,那咱们就说说另一桩——南康军阿梁案,这事可是白纸黑字记下来了,你们总不能再说是政敌诬陷了吧?” 他环视全场,见众人都竖起耳朵,便详细道来: “淳熙五年,南康军一个叫程念二的军士死了,他妻子阿梁后来与商人叶胜相好,官府怀疑二人合谋杀人。可审了九年,十一次重审,始终证据不足,那叶胜在狱中都病死了,就剩阿梁一人,口供成了孤证。” 他目光锐利地看向李燔:“可笑的是朱熹在任南康知军时,明知证据存疑,却一再上书要求处死阿梁。说什么人理之所不容、自合诛死,无足怜者,请问这就是你们理学仁心?” 永嘉学派陈耆卿接话道: “我记得刑部当年奏议为九年之狱,十官之勘,不为不详矣,而犹有异同,则谓之疑狱可也。夫罪疑惟轻,则阿梁当贷死。连刑部都认为该免她一死,为何朱熹非要置她于死地?” 他冷笑一声:“莫非在你们理学门人眼里一个女子疑似与人有私,就比杀人放火还可恨,非要杀之后快?” 心学谢希孟拄杖叹息: “此案最关键证据始终找不到,尸检也说不出所以然,全凭通奸二字,朱熹就要取人性命。好一个存天理灭人欲,莫非你们的天理,就是专门盯着妇人女子腰带?” “农人种不出粮食,你们说格物未精;金兵打过来了,你们说理气未明,唯独对惩治妇人,你们倒是雷厉风行!” “李山长,你口口声声格物致知。请问在阿梁案中朱熹格了什么物?是格了那根本不存在的毒药,还是格了那无法验证的尸体,他致的什么知,就是知道无论如何都要杀掉一个弱女子来成全你们心中的人伦吗,你们的格物莫非就是格心中想当然之物?” “可怕,着实可怕!老夫原以为理学只是繁琐,那时才知更是冷酷!证据不明便是疑案;疑案不决当从轻发落。 这是三岁孩童都懂的道理,可到了朱夫子这里竟成了无足怜者,莫非在你们看来,维护你们那套僵硬的理,比一条活生生的人命更重要?心学讲本心,这恻隐之心人皆有之,你们的本心莫非是铁石所铸?” 面对各方责问,朱熹弟子一时有些词穷。 简单来说,这就是一个九年牢狱,展现了大宋司法制度的复杂面貌,死刑在大宋是慎之又慎,绝对不是什么当地主官想判谁死就判谁死。 孝宗淳熙五年(1178年),南康军(江西都昌县)发生了一起命案。 南康军有个军户之妻阿梁,丈夫程念二病弱,她与商人叶胜有了私情。 某日叶胜上门与程念二发生冲突致其死亡。 官府抓捕二人后,阿梁一开始承认自己与叶胜合谋杀夫,到了审讯环节却称自己并不知情,没有帮叶胜在门口望风,也没有看到里面的情况。 此案顿时成了糊涂账——既无目击证人,又找不到阿梁作案凶器,全凭叶胜口供指认阿梁是否是同谋。 按《宋刑统》,若通奸妇女知情不报需处斩,但阿梁抱着幼儿在门外站立半个时辰的举动,成了知情与否的关键疑点。 因为阿梁推翻了之前供词,称自己是冤枉的。 根据《宋刑统》的规定,在此情况下就要启动翻异别勘程序——犯人在州一级司法机关(州院或司理院)翻供喊冤后,由上级(提点刑狱司)指派另一个州院或司理院重新审理; 如果再次喊冤,则由提点刑狱司派官复审;若仍有冤情,则转交中央司法机构——刑部、大理寺复审;若仍有争议,上呈赵官家裁决。 一共可以喊冤五次。 还有大宋独特的司法制度——审案分家:审案的和判案的是两拨人,互相制约。喊冤重审:犯人如果喊冤,必须换一拨人重新审理。 这就太复杂了,按照大宋的通讯与办公情况,一件事在江西与临安的衙门来回传讯处理,想想都知道要耗费多少时间。 案件在地方衙门与刑部、大理寺间往返拉锯九年,历经十一次重审。 最蹊跷处在于每当刑部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,阿梁必在堂上喊冤;而每当地方官欲结案,她又翻供。 直到奸夫叶胜病死狱中,此案已成无头公案。 淳熙六年(1179),朱熹做了南康军的新任知军。 作为理学大家,他从三纲五常角度出发,认为阿梁不守妇道,虽然审讯时屡次翻异,但是于理死罪难逃,应该按照原来裁决判处阿梁斩刑。 也就是阿梁不符合道德君子的道德,必须死,朱熹管你这的那的,哼,女人想逃? 于是,他向孝宗皇帝上书:“阿梁所犯穷凶极恶,人理之所不容。据其审词自合诛死,无足怜者……” 孝宗皇帝则以“须至依条再行推鞫”答复了朱熹,即阿梁可以五次翻异别勘,而朱熹上书之时才第三次。 孝宗不喜欢理学家那套仁义道德,想要阿梁死就得拿出证据来,否则免谈,别给我提什么你那套天理人欲。 直到淳熙八年(1181)朱熹调离南康军时,阿梁案依然处于未审结的状态。 到第十一次重审时,由江东提刑耿延年主审。 此时,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叶胜也死在狱中,该案当事人仅剩阿梁一人,其供词已成为孤证,无法验证她到底是否知情与参与叶胜杀丈夫。 于是,耿延年将审理的案情上报临安,奏请赵官家裁决,我们实在没办法了,还怎就咋,赶紧的吧。 刑部在向宋孝宗提交文案中言道:“窃谓九年之狱,十官之勘,不为不详矣,而犹有异同,则谓之疑狱可也。夫罪疑惟轻,则阿梁当贷死。” 就是阿梁案子已经审了九年,牵涉官员众多,但案情仍有可疑之处,根据罪疑惟轻的原则,阿梁可以免于死刑。 孝宗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,最终对阿梁案作出终审判决:“南康军民妇阿梁特贷命,决脊杖二十,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。” 即免去阿梁的死刑,改成杖刑二十后流放二千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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